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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信阳市公安局鸡公山分局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信阳市公安局鸡公山分局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与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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