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信阳市公安局鸡公山分局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与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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