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阳新县洋港镇人民政府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1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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