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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华**、邹**与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华*、邹*与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李*于2011年6月15日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华*、邹*支付工程款5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镇侯*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刘*、华*、邹*不服该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镇民申字第0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另*、刘*、邹*于2012年11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偿还欠款14900元,返还方木3768根、模板1011张,如不能返还可折价101832元,李*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华*、邹*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141077.2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该案经原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镇民申字第06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以上两案合并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镇民再字第010号民事判决。刘*、华*、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刘*、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芮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再字第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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