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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刘**拖欠工程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余*与被申诉人刘*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潢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24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信检民抗(2013)25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其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潢川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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