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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