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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拖欠工程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赵*及原审被告眉县鑫*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主要案件事实清楚,判决主要部分公正,唯对要求被申请人赵*偿付其替赵*支付工费590元、赵*借支5300元、返还其钢管38根、扣件90个、架板21块以及赵*借款500元和赵*租用其设备款9500元的诉请未支持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所申请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绝大多数非被申请人赵*本人书写,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赵*之间纠纷已经双方结算,并由赵*于2007年11月9日出具欠条欠工程款壹拾肆万零叁佰元,确认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判对申请人刘*该部分的诉请未予支持,原审判处结果正确。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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