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养鸡合作社诉被告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养鸡合作社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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