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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丹东市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及第三人鞠大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丹东市众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及第三人鞠大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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