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抚顺**有限公司与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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