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隋明山与丁*、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汪**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与姜**、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祥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尹**、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大连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诉姜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赵**与被告北票市亿鑫**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于守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