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隋明山与丁*、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隋*山诉被上诉人丁*、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庄*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隋*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28元,由上诉人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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