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赵*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民三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298.50元,至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褚**、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00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