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22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五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