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姜**、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姜*、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庄*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福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货款57181元、诉讼费6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7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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