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黑龙江省*工有限公司与张*、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原告葫芦岛九股河**限公司与被告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限公司与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前郭县旭升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与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榆树市润峰养殖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周**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吉**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郭**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邵**、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工有限公司与张**、孙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龙井新农**公司与梁**、胡**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