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陈*、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陈*、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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