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惠*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审结。该案(2013)惠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106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惠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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