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凯诉被告夏津县*有限公司、秦*、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凯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夏*有*、秦*、陈*款项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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