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聊城市*饲料厂与吴*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东昌*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聊东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