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邴立堂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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