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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邴立堂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邴立堂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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