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莒县**限公司与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莒*限公司与被告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莒*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养殖回收业务,被告是原告的客户。2008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定饲养合同,被告向原告赊欠鸡苗、饲料、兽药,后原告回收毛鸡。经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655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拖延付款,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养殖回收欠款36556元及利息。

经查,原告莒县*限公司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莒县*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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