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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周*提交的欠条中“如有纠纷,由莒县人民法院仲裁”的条款,是原告周*后来自己补写的,被告并不知情,属无效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日照*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周*提供的欠条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如有纠纷,由莒县人民法院仲裁”,是原告为诉讼方便事后自行补写的,被告不知情,系原告的单方行为,属无效约定。被告周*的住所地在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冲水村,养殖大棚亦在本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系原告的单方行为,属无效约定,且合同履行地不在莒县,故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日照*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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