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成立工作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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