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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发有限公司给付垫付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富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给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齐齐**人民法院(2014)齐*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鑫**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齐齐**人民法院(2014)齐*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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