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武**限公司与苏州圣**有限公司、太**银建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武*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圣*有限公司、被告太*银建针织厂、第三人毛时峰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武*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以原告垫付款项已由实际施工人毛时峰认可并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6元,减半收取5378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44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