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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李**与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李*与被告李*、戴*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证人陈*、李*、李*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4日,两被告因建房缺少资金,请求原告为其垫付部分房款,原告在建房过程中,向负责承建该房的王*支付120000元,向负责运土填沟的陈*支付14500元,向于利民支付落水、栏杆费用2500元,向温*防水门市支付防水款4200元,向唐*、陈*支付5000元,支付被告自来水开户费1500元,建房用水237元,李*乙的门款1200元,合计为被告垫付建房款150000元,房屋建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均拒绝给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建房款合计1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戴*辩称:被告在2013年5月在大*委会六组建筑住房,在建房过程中,被告请原告郑*联系建筑队并对房屋质量进行把关,并先后合计给付原告122000元用于给付工程款,现被告不差欠原告的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被告李*、戴*与合德镇大兴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约定:合德镇大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境内的金三角小康示范区的宗宅基地转让给两被告建房。协议订立后,两被告委托原告郑*与负责建筑该房的王*订立了一份建房协议,约定总建房价款为226000元,在建房过程中,原告郑*向王*支付了该房建房款120000元,支付陈*填土款14500元。被告李*于2014年8月27日向原告郑*账户上转款40000元,对此原告辩解此款是被告戴*的妹妹偿还我的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书证、证人陈*当庭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向王*的调查笔录在卷证实。

原告对于利民的2500元收条,唐*的5000元收条,自来水开户费1500元,水费237元等款项用于两被告建房当中未能举证;温二防水经营者证人李*甲当庭陈述原告郑*的房子防水是我做的,总共了4200元,已经给了2000元,尚欠2200元;证人李*乙陈述被告的门是我做的,工钱一共20270元,被告李*打到我卡上19000元,剩余的叫我向原告郑*要,但到现在原、被告均未还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为两被告建房垫支134500元,有证人王*、陈*立据给原告郑*的收条,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122000元用于支付建房款,但仅提供了被告李*转账给原告郑*的40000元转账记录,原告辩称此款系偿还其妹妹的借款,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该40000元本院确认为被告偿还原告的垫支款,应予以冲抵。余8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于利民、唐小丽、水电开户费、水费等项垫支款项,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用于两被告建房,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温二防水经营者李*甲当庭陈述是为原告郑*的房子做防水,故本院不能确定该4200元款项是原告为被告建房的垫支款,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欠证人李*乙的门款1200元,证人李*乙陈述,我替被告做门,共计20270元,已由被告李*向我给付19000元,余款1200元原、被告均未给我,故原告主张该款为垫付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两原告为两被告建房的垫支款为94500元,两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李*建房垫支款94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郑*、李*负担1300元,被告李*、戴*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盐城*汇支行,400101040227821,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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