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鹏**限公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限公司与被告陈*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