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有限公司与泰州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真爱墙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普*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市真爱墙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真爱墙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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