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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梅诉被告张*、丁*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张*承包原告承建的建设工程(耿圩镇梁*、周*及沂南等村村民服务中心综合楼)拖欠工人工资计9035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出具欠条(已销毁)给工人,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能给付。后经协商,由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结清工人工资,被告张*出具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90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丁亚芳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张*承包原告王*承建的建设工程(耿圩镇梁*、周*及沂南等村村民服务中心综合楼)拖欠工人工资计9035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出具欠条(已销毁)给工人,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能给付。后经多方协商,由原告王*于2014年1月26日垫付被告张*所欠工人工资,被告张*出具二张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用途说明王*付工人工资款经手人:张*2014年元月26日”、“今欠到人民币捌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85350元用途说明王*付工人工资款经手人:张*2014年元月2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张*久拖未付。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结婚登记信息、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为被告张*垫付工人工资计903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丁*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的上述欠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任开军、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垫付款903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5元,保全费924元,合计1953.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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