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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陈*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称:原告原先经营彩票销售,被告常来购买彩票,由此相识。2013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到108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立即返还10800元。

原告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6月10日被告陈*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陈*欠原告借款10800元。

被告陈*未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下午,被告陈*到原告卢*代销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直到晚上,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累计欠彩票款10800元,被告陈*对上述欠款以借条形式向原告出具手续,言明“今向卢*借到人民币10800元。借款人:陈*。2013年6月10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偿还债务10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欠原告10800元的彩票垫付款,该事实有借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久拖不还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卢*偿还彩票垫付款108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40元由被告陈*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列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行:泰*业银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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