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赵*与被执行人刘*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董**、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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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裁定书
李**与招远市**民委员会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潘**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业有限公司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