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刘*垫付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董*、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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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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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潘**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