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董**、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刘*垫付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董*、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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