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曲*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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