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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登民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登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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