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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诉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约定诉讼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朱*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河北省保定市名景大厦的发包权,现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北京*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朱*与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约定了诉讼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朱*以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就该意向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应按该约定管辖处理。被告盈峰汇国际投*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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