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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