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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京**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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