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王*、李*、巴*、陈*、夏*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工商**新乡分行与杜**、中国工**限公司卫辉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甲、武*乙与万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卫中为与王新房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市高**备有限公司与洛阳得**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某某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为与被告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淇诉被告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邵三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