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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象**田村民小组与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象州县象*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下田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余*、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张*,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小下田村民小组与李*、韦*、罗*于2009年2月9日签订《小下田发包土地和松树林木合同书》,将小下田村民小组所有的蒙山岭、卢香岭、六闷岭、六敏岭、六宁岭、上仃岭、古黑岭至水库底一带共1800亩土地资源及松树发包给韦*经营。因小下田村民小组认为与李*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提供的是假材料且未交足承包金,于2011年12月30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由陈*出钱协助小下田村民小组打官司收回土地,然后重新发包给陈*经营。2012年2月2日,小下田村民小组收取陈*预付承包蒙山岭、卢香岭、六闷岭、六敏岭、六宁岭、上仃岭、古黑岭土地订金208000元。随后,陈*另出资为小下田村民小组与李*、韦*打官司,在诉讼中,因无证据佐证,法院未采纳小下田村民小组提出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及提供假材料的主张,小下田村民小组因而败诉。2013年,小下田村民小组原承包给李*、韦*经营的蒙山岭、卢香岭、六闷岭、六敏岭、六宁岭、上仃岭、古黑岭等岭通过法院执行变卖给他人承包。陈*因未能承包经营上述土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下田村民小组返还预付承包合同订金208000元。

经陈*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冻结小下田村民小组在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小下田村民小组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小下田村民小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情况告知陈*系李*造假材料骗取承包合同,以致于陈*出钱为小下田村民小组打官司,并预付签订合同订金。因官司败诉,陈*未能承包土地。为此,陈*与小下田村民小组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成立,小下田村民小组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陈*所遭受的利益损失,鉴于陈*已履行给付承包合同订金,小下田村民小组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象州县象*田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承包合同定金208000元。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财产保全费1560元,共3770元,由象州县象*田村民小组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一审法院以缔约过失责任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不当。首先诉讼的风险双方当事人都有预见,基于双方利益最大化而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期约定,被上诉人应基于所掌握的情况来判定是否应当与上诉人合作,但这种约定产生的费用约定已体现在证据1和2。上诉人没有领到被上诉人的任何一分钱,被上诉人为了获得村民同意积极直接将钱给付部分村民,村里也有部分村民没有领取,证明诉讼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作任何担保,最终在村民的同意下行使对李*等的诉讼权利,说明村民小组已尽到责任,因此诉讼产生的费用按决议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被上诉人的利益支付与村民有利害关系,那么村民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作诉讼主体参加,而一审没有追加诉讼主体。综上所述,本案的决议是有效的,是多方当事人达成的前期约定,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及相关禁止性法律或法规,多方追求的是一种诉讼权利从而为了未来的实体权利实现而做的努力,一是这种努力失败,就把责任归结于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的村民小组,是显失公平的判决,故,一审违反诉讼程序,造成本案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正确,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把别的案件诉讼费用与本案的订金混淆了,上诉人实际给付20.8万元是村民小组决议下各户代表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是在开会现场收取,不是事后领取的,不需要追加村民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一审判决的案由也是适合的。

根据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陈*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陈*请求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向其返还承包合同订金208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陈*请求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向其返还承包合同订金208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因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于2011年12月30日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由承包方(陈*)负责协助小下田村民小组打赢前期合同纠纷的官司,并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收回土地后,再由村民小组长与承包方(陈*)签订承包合同书,重新发包给承包方(陈*)经营;之后,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为履行村民大会决定,其各户代表于2012年2月2日收取被上诉人陈*预付承包蒙山岭、卢香岭、六闷岭、六敏岭、六宁岭、上仃岭、古黑岭土地订金208000元,因此,在本案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陈*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形成了订立承包合同的过程。而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上诉认为应追加村民作为诉讼主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如前所述,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收取了被上诉人陈*订金208000元,之后,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前期官司败诉,致使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陈*订立承包合同不成立,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收取的订金208000元应返还给被上诉人陈*。故,被上诉人陈*请求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向其返还承包合同订金20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上诉认为其并未收取被上诉人陈*的208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上诉还认为208000元系前期官司诉讼产生的费用,应由被上诉人陈*承担,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支付的208000元系订立承包合同的订金,与前期官司的诉讼费用无关,故,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该上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小下田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象州县象*田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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