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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责任公司与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华阴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法院(2014)渭*二终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鑫*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共计86800元发票是伪造的,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委托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被申请人垫付购买设备费用8.68万元由申请人承担,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发票是否伪造的问题。经查,2012年9月10日,杨*和鑫*司双方签订协议,由杨*承包安装鑫*司申请630KVA变压器增容事宜,总造价50万元。鑫*司给杨*出具委托书,委托杨*以鑫*司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杨*先后前往华*力局、西安市*设备经销处进行洽谈,并于2012年9月19日以鑫*司名义与西安市*设备经销处签订了采购630KVA三箱变电站及其他附件的合同一份,合同款项19.3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3.86万元、专用材料款4.82万元。并附收款收据2张,共计8.68万元。2013年9月15日,又补开正式发票9张、共计8.68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鑫*司通过华*税局向西安*国税局协查,2014年11月26日,西安*国税局出具证明,上述9张发票不是西安市*设备经销处从该局购买的发票。但该证明并不能完全排除杨*己支付定金及专用材料款的事实。在一审程序中,鑫*司虽然对上述发票存有质疑,但未申请鉴定,且在二审程序中对杨*在西安市*设备经销处购买材料一节的事实,既未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征询其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时,亦未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以发票造假之理由,提出的对杨*购买材料一节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鑫*司将申请安装变压器事宜承包给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从实际履行协议看,由鑫*司给杨*出具办理申请用电相关事宜的委托书,杨*以鑫*司员工的身份向华*力局递交鑫*司增容申请书和承诺书。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与实际相符。在合同履行中,因鑫*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短信通知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杨*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一、二审判决由鑫*司*支付,并无不当。

综上,华阴市*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华阴市*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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