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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今**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司)与被告陕西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今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合*司诉称,2012年原告受邀参加被告组织的电梯安装工程招标,向被告交纳招标保证金30000元,并参加投标。当年3月底,被告的股东阮*告知原告已中标,但在正式签订合同前,需要组织被告公司人员去上海生产厂家考察,原告于是安排被告公司六人赴沪,共花费差旅费20866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约,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万元,赔偿原告差旅费等20866元,以上共计508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今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参加被告组织的咸阳*健中心康复综合楼、老年公寓电梯采购安装工程招标,2月1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招标保证金30000元,被告开具有保证金收款收据,原告参加投标。当年3月31日至4月3日,原告安排被告股东阮*等六人赴上海考察,共花费机票、住宿、餐费等共计19501.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约,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找被告协商退还保证金及差旅费,被告也不理睬,原告遂起诉。

另查,被告工商注册信息显示,阮涛系被告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被告公司招标文件、保证金收款收据、差旅费票据、被告工商查询公司基本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却不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且虚构中标考察的事实,致使原告造成损失,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现原告起诉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所提交损失票据中,有西安产生的费用,不宜作为本案损失,此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陕西今*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赔偿损失19501.5元,合计49501.5元;

驳回原告陕西*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陕西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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