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岚皋县**责任公司、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道建诉被告岚皋县*责任公司、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所诉第二被告陈*涉嫌犯罪,暂无法送达,待可以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再次起诉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林*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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