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甘肃楚**任公司低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酒泉*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酒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甘肃楚*任公司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被执行人甘肃楚*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阿克塞县工业集中区东西大道南、恒亚水泥厂东面积为699131.60平方米、土地权利证书号为阿国用(2013)第165号、地号为阿G3-21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该宗土地设定权利负担。

三、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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