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柳*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以与被上诉人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9元,减半收取3394.5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