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胡*与绥德县*渠村委会、高有金房屋买卖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绥德县*渠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换届选举,在选举期间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诉讼,而新的法定代表人又未选举产生,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高*、胡*与绥德县*渠村委会、高有金房屋买卖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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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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