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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新疆四**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疆四*有限公司(简称四十九餐饮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让其承担四十九餐饮公司为加盟准备工作支付10000元费用,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与四十九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就加盟四十九餐饮公司事宜进行洽谈后达成意向,由王*向王*交付30000元意向金。四十九餐饮公司就加盟事宜进行了市场考察、店面勘测等准备工作,为此支付费用共计10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王*也认可加盟中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原审就四十九餐饮公司为加盟准备工作支付的必要费用,判决由王*承担并无不当。故王*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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