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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与被告何*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何*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诉称,2008年3月7日,原、被告自愿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20日,双方经怀化市鹤城区湖天法律服务所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从2008年4月1日至起,当事人何*自愿每月支付当事人贺*生活费八十元,补偿生活费的期限为五年,及即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但至今被告未支付我任何生活费。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年的生活费4800元。被告何*辩称,原告在签订协议后经常干扰被告生活,因此原告不同意支付。

在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贺*与被告何*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于2008年3月20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何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贺*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的生活费2500元,于签收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再因生活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三、原、被告今后不再互相干涉对方及家人的生活,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纳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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