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刘*、刘*与杨*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隆*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刘*于2009年12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杨*给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权利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权利人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经权利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刘*与被执行人杨*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隆*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