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生诉被告陈*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陈*从原告的纺纱厂购买棉纱一吨半,当时被告说他的钱现在比较紧张过几天才能给付,原告看在是老顾客的情况下就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就让被告打下欠条一张。事后原告两三催要欠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75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欠原告17550元货款是事实,因原告的纱质量有问题,导致我的布没有要回来钱,等要回来钱了,我就还原告的货款。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被告陈*书写的欠条一份。
被告质证后认为。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被告通过安*从原告纺纱厂购买棉纱1.5吨,货款为17550元,因被告没有现钱,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购买棉纱的行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纱质量有问题,因被告未提交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在本院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秦*货款17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