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凯威**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2015年7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8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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