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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业公司与中国人**溪支行、黄山**总公司钢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抗诉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常州**业公司因与中国人**溪支行、黄山**总公司钢坯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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