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有限公司与河南城**限公司货款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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